川觀新聞記者 陳碧紅
為形成鼓勵創新、寬容失敗的鮮明導向,進一步推動四川自貿試驗區在更廣領域、更深層次開展探索,近日《中國(四川)自由貿易試驗區容錯糾錯工作辦法》正式印發實施。該辦法提出,將寬容自貿試驗區、協同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探索創新中因先行先試、缺乏經驗出現的偏差和失誤,但須與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。
偏差、失誤有“邊界”
把無意過失與明知故犯區分開來
2017年,四川自貿試驗區正式掛牌成立。過去7年間,四川自貿試驗區立足內陸、承東啟西,服務全國、面向世界,加快建設高水平高標準自由貿易試驗區。截至2023年底,四川自貿試驗區已形成800余項制度創新成果,14項改革試點成果在國家層面復制推廣,七年間新設企業27萬戶,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,對外開放度、投資競爭力顯著增強。
今年以來,四川自貿試驗區加快實施自貿試驗區對標領航行動,加速推動四川自貿轉段轉型、深化升級。此次啟動的容錯糾錯機制,旨在為廣大干部和工作人員在更廣領域、更深層次開展探索“松綁減壓”,努力建設更高水平自貿試驗區。
辦法指出,容錯糾錯機制是指四川自貿試驗區、協同改革先行區的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,在上述領域建設和改革創新中因先行先試、缺乏經驗出現失誤錯誤,未能實現預期目標,造成負面影響或損失,但沒有為個人、他人或者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相關情形,經認定可以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、減輕處理,督促當事人、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糾錯糾偏。
四川自貿辦相關負責人介紹,該容錯糾錯遵循“堅持干事創業,鼓勵改革創新”“堅持三個區分開來”“堅持防錯、容錯、糾錯并重”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章黨規黨紀作為衡量標準”等四大原則。其中,既鼓勵自貿試驗區、協同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及公職人員積極探索、試驗、改革和創新,寬容其在探索創新中出現的偏差和失誤,同時又明確了偏差和錯誤的“界限范圍”。
“須把改革中因先行先試、缺乏經驗出現的失誤和錯誤,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;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,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;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,同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。”該負責人說。
辦法同時強調,要加強法治保障,提升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,規范決策機制和程序,建立改革創新舉措的合理性、可行性論證機制,完善失誤錯誤風險預警監督機制,堅持有錯必糾、有錯必改,強化源頭預防。此外,要堅決防止逾越底線、觸碰紅線,從實際和需要出發,實事求是、辯證甄別,實現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。
同時符合六項條件
這些具體情形應當予以容錯
辦法明確指出,容錯必須符合六項全部條件,缺一不可。
這六項條件分別是:遵紀守法,即符合黨中央、國務院和省委、省政府決策部署,沒有違反黨紀黨規、法律法規、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規定;改革創新,即基于改革創新要求,符合以制度創新為核心、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開展的制度創新;勤勉盡責,即對出現的偏差或失誤,未實現預期目標,造成負面影響或損失等,主觀上沒有故意,且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;出于公心,即沒有為個人、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;程序正當,即決策過程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則和相關程序要求,或緊急情況臨機處置且事后及時履行了報告程序;知錯就改,即對已發現的偏差或失誤,及時采取糾正措施,有效避免或挽回、減輕損失和影響,未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。
具體哪些情形應當予以容錯?辦法中,詳細列出了以下七種:
一是為貫徹執行黨中央、國務院和省委、省政府有關自貿試驗區、協同改革先行區建設的決策部署,落實改革試點任務,大膽試、大膽闖、自主改,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誤錯誤的。
二是對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,在制度集成創新等探索性工作中,因政策界限不清晰,出現失誤錯誤的。
三是為創建一流營商環境,提高效能、方便群眾和市場主體,解決服務對象反映的突出問題,進行制度創新、服務優化、監管改革,因無先例可循、經驗缺乏等,出現失誤錯誤的。
四是為推動貿易投資便利、金融開放、產業發展,對新技術、新產業、新業態、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,創新工作方法、規范工作流程、優化聯合監管,出現失誤錯誤的。
五是為推進自貿試驗區、協同改革先行區建設發展,因國家政策調整或者上級決策部署發生變化,客觀情況難以準確研判把控,未達到預期效果,出現失誤錯誤的。
六是在推進重點工作和項目,以及化解重大矛盾糾紛、解決復雜歷史遺留問題、處置突發事件、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,積極擔當、主動作為、動真碰硬,因情況特殊復雜或者不可抗力等難以預見因素,出現失誤錯誤的。
七是為推進自貿試驗區、協同改革先行區建設發展,進行其他探索試驗和改革創新,且符合容錯糾錯原則和條件的其他情形。
“符合容錯情形和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啟動容錯程序,調查核實一般于啟動容錯程序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。不認可認定結果的,可以向上級管理機構或中國(四川)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。”該負責人表示,對經認定可以容錯的,管理機構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不予、免予追責問責或者從輕、減輕追責問責。管理機構移送黨委(黨組)以及紀檢監察機關、組織部門等責任追究機關處理的,可提出明確的容錯建議,但不在追責問責決定前作出結論性認定和開展反饋、通報工作。
編輯:譚鵬